宁德市中医院耳鼻喉科检查治疗设备货物类采购项目
宁德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宁德市中医院
乙方:福州凌宇得丰商贸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900]HMZB[GK]2022004的宁德市中医院耳鼻喉科检查治疗设备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无。
2、合同标的
品目号 |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品牌 | 数量 (单位) |
单价 (元) |
金额 | 产地 类型 |
国别 (地区) |
规格型号 | 产品属性 |
1-1 | A032099 其他医疗设备 | 其他医疗设备 | 爱生 | 1(套) | 340000.0000 | 340000 | 国内 | 中国 | YD-III型 | 无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叁拾肆万元整(¥340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 30)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宁德市采购人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各合同包货物质保期要求均为货物经最终验收合格后24个月,在质量保证期内设备运行发生故障时,乙方在接到甲方故障通知后48小时内应委派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免费提供咨询、维修和更换零部件等服务,并及时填写维修报告报甲方备案,若 5天内无法排除故障,则应先提供同档次备用机供甲方使用。其中发生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质量保证期内乙方有责任对设备进行不定期的巡查检修。乙方视自身能力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更优、更合理的维修服务承诺。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1、 验收标准:设备按国家相关标准、招标文件第三章“招标内容及要求”进行验收。产品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各项指标符合技术参数及验收标准。 6.2验收程序:货物验收分为乙方出厂检验、安装调试检验及最终验收三个阶段。 6.2.1出厂检验:乙方在货物出厂前,应按产品技术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试验方法进行全面检验,乙方随同货物提供出厂检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结果必须符合标书文件验收标准的要求。 6.2.2. 安装调试检验: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乙方作详细检验记录。安装调试检验结果应符合制造厂产品标准和招标文件的规定。检验记录应真实并提供给甲方。 6.2.3 最终验收:(1)设备安装、调试结束后,由乙方负责并会同甲方及有关专家按6.1.1条规定的标准要求进行最终验收。(2)最终验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90 | 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付总款90%;成交供应商须向采购人提供全额100%的正式发票; |
2 | 10 | 余款10%一年后付清。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9.1本项目设备整机免费保修贰年。货物自验收签名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实行三包,在质保期内如出现同一故障三次(含三次)以上,乙方在50天内无条件更换新机,否则按违约处理;如保修期内设备出现故障需在24-48小时内到达现场如乙方无法及时处理,乙方提供备用机。保修期过后终身维护,维修费标准按零部件成本收费。 9.2在保修期内定期回访、维护,有问题做到及时处理。乙方当在接到甲方仪器故障通知后一小时内作出维修方案决定,如4小时内无法通过电话解决问题,乙方在接到甲方设备故障通知的24-48小时内派工程师到达现场,如一时无法修复的设备,乙方提供备品供甲方临床使用。如保修期内因故障停机,按停机时间的双倍顺延保修期。 9.3保修期内,按合同条款提供免费上门服务,非因操作不当造成要更换的零配件及货物由乙方负责包修、包换。免费保修期满前1个月内,乙方负责对所有货物进行一次免费上门全面检查,如发现潜在问题,应负责排除,保证货运正常运行。 9.4乙方提供售后服务承诺书及服务条款、维修中心的分布、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资质证明,能长期提供良好的技术支持及零配件的优惠供应。 9.5在质量保证期内我方免费提供软件最新版本的升级服务。 。
10、违约责任
10.1因乙方原因造成采购合同无法按时签订的,视为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还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10.2在签定采购合同之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如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并可进一步提出追索和索赔: 10.2.1乙方提供的产品实际情况与投标文件响应不符,或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交货的,甲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由乙方赔偿; 10.2.2乙方提供的产品不是原装正品或来源渠道不合法、不合规,不能享受原厂或原厂认可的售后维修机构售后服务的; 10.2.3乙方逾期交货(包括整修、返工、补交或由需方提出更改、乙方承诺,但未在承诺的工期内完成等)的,每逾期一天,按合同价格的万分之五偿付违约金; 10.2.4乙方不能交货或不能完成合同的(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除外),乙方应双倍返还买方支付的定金; 10.2.5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的; 10.3本合同所有设备、材料的制造、安装及服务,都必须由乙方自己或在投标文件中明确的单位承担,不得以任何名义和理由进行分包或转包。如有发现,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10.4乙方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甲方有权扣减尾款。 10.5因乙方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甲方有权保留更换乙方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10.6若发生死亡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甲方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特大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甲方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0.7在明确违约责任后,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按本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设备采购招标过程中,甲、乙双方应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禁止一切商业贿赂行为。乙方在参加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依法经营,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14.2本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以及相关的澄清确认函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伍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
甲方: | 宁德市中医院 | 乙方: | 福州凌宇得丰商贸有限公司 |
住所: | 宁德市东湖路16号 | 住所: | 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刀石山路8号1号楼第三层306室 |
单位负责人: | 李光荣 | 单位负责人: | 吴湘平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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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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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联系方法: | 18960972526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西环中路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1402225009600018233 |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2022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