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宁县林业局斜滩苗圃省级保障性苗圃建设2022年度
宁德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寿宁县林业局
乙方:福建青柠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924]JH[TP]2022005的寿宁县林业局斜滩苗圃省级保障性苗圃建设2022年度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无。
2、合同标的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施工范围 | 施工工期 (单位) |
项目经理 | 执业证书信息 | 金额 (元) |
| 1-1 | B021502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 |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 | 详见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附件工程量清单 | 90(天) | 姚凤贞 | NO.2016202B0789 | 889526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捌拾捌万玖仟伍佰贰拾陆元整(¥889526.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 90)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宁德市寿宁县采购人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 施工安装完毕验收合格以后投入使用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缺陷责任期: (1)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竣工验收合格后1年。 (2)修复通知 成交供应 商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①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成交供应 商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成交供应 商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采购人承担。②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成交供应 商确保承建工程的质量。因成交供应 商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成交供 应商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③并按照本项目特点提供终身良好的售 后服务。 (3) 在免费质量保修期结束前,须由成交供 应商的工程师和采购人代表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任何缺陷必须由成交供 应商负责修理或更换。在修复之后,成交供 应商应将缺陷原因、修理内容、完成修理及恢复正常的时间和日期等报告采购人。 (4)在免费质量保修期内由于产品本身质量原因造成的任何损伤和损坏,成交供 应商须免费负责修理或更换。 (5)免费质量保修期内保养包括定期对整个项目作定期检查、护养和清洁,并提供详细的保养程序表和保养工作内容给采购人。保修期内非人为损坏的部分由成交供 应商承担维修费用,成交供 应商应在接到通知后12小时内做出响应,24小时内到场查看,48小时内开展施工。 5.2成交供 应商人员 (1)成交供应 商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更换项目负责人每人每次向采购人支付人民币伍千元的违约金;更换其他人员每人每次向采购人人支付人民币壹千元的违约金,并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成交供应 商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其他人员缺岗按每人每天300元标准处罚成交供应 商,处罚款项从应付工程款项中优先扣除。 5.3施工现场管理要求 (1)现场安全防护设施要求 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和不定期的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高空作业系好安全带,穿好防滑鞋。凡非本单位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进行登记批准,严禁将小孩带入施工现场。 对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及施工电器产品,每周进行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安全生产,并做好检查、维修记录入档。 (2)文明施工要求 严禁在施工现场乱搭盖、乱占道,堆放材料的工棚严禁当作工人宿舍。施工中使用的材料应严格堆放在正在施工路段内并设置围档,不得随意堆放占道。确因场地条件所限,无法留出交通通道的应设立明显指示和警示标志,应疏导安全通行。 施工中现场工人必须统一戴安全帽穿安全服,不得穿拖鞋,光脚、光膀子施工。施工管理人员必须统一着装、佩戴工作牌、戴好安全帽。 按照部颁施工用电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要求。 其余有关施工安全文明的相关要求请参照《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标准》DBJ13-81-2006、《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10796-2006、《建筑安全文明工地文件选编(福建省建设厅)》等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标准规范。 成交供 应商应根据采购人要求,随时清理施工现场,保持施工现场整洁。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3)施工机具进场要求:满足施工需求 5.4 施工组织设 计和工期 (1)成交供 应商应按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 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采购人,采购人在收到进度计划七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2)成交供 应商必须按采购人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采购人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成交供 应商应按采购人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采购人确认后执行。因成交供 应商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成交供 应商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5.5暂停施工 采购人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成交供 应商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成交供 应商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成交供 应商实施工程师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采购人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采购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成交供 应商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成交供 应商可自行复工。因采购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采购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成交供 应商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成交供 应商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成交供 应商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5.6工期延误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采购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采购人未能按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2)采购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采购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 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不可抗力; (6)采购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5.7工程竣工 (1)成交供 应商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采购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因成交供 应商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采购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成交供应 商承担违约责任。 (3) 施工中采购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成交供应 商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采购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5.8工程质量 (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合同、谈判文件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成交供应 商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成交供应 商承担违约责任。 (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5.9.安全施工 (1) 安全施工与检查 成交供 应商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成交供 应商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成交供 应商承担。 采购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采购人不得要求成交供 应商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5.10质量保证及要求 (1) 供应 商保证按自身的承诺,向采购人提供符合标准及要求的产品。提供的材料、产品为全新的、原厂生产的、成熟的、完整的和安全可靠的,产品是用一流工艺和最佳材料制造而成的,技术性能最先进的、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或具有中国 有关部门合格证明且技术经济性能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 (2) 在免费质量保修期內出现任何产品质量问题,都由成交供 应商免费维修并更换产品及配件。 (3)成交供 应商应对由于施工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4) 执行的标准及要求:谈判文件的规定;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的规定;土建、给排水、供配电、照明等专业提供的图纸和技术资料;生产厂家提供的产品标准、产品说明书、合格证书及技术资料等。其余详见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1 验收标准:本谈判文件要求和国家相关的执行标准、技术要求;材料设备制造厂家的产品标准、响应文件的承诺进行验收。 6.1.2 施工期间,若采购人提出主要施工材料在进场前应出具产品合格文件、检测报告,成交供 应商应及时提供并经采购人审核后方可使用于施工,其性能及技术指标应达到施工图中提供的相关参数及要求。若检测不合格发现提供虚假材料,将取消成交资格,赔偿造成损失,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6.1.3 在采购人安装现场进行最终检验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成交供应 商承担。 6.1.4技术资料及移交 成交供应 商应在项目验收时向采购人提供并移交下列(但不限于)项目及项目相关资料。 6.1.5 施工内业资料; 6.1.5.1 技术说明书(含材料、设备的原理图及其符号说明)及竣工图纸; 6.1.5.2其它正式验收需提供的通知或文本或资料。其余详见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 1 | 70 | 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即当月确定的合格工程量所含款项的70%支付进度款 |
| 2 | 30 | 工程完成结算,并经审核后30天内,采购人支付至工程审核价的100%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90天。
10、违约责任
10.1 施工组织设 计和工期 (1)成交供 应商应按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 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采购人,采购人在收到进度计划七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2)成交供 应商必须按采购人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采购人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成交供 应商应按采购人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采购人确认后执行。因成交供 应商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成交供 应商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0.2暂停施工 采购人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成交供 应商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成交供 应商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成交供 应商实施工程师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采购人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采购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成交供 应商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成交供 应商可自行复工。因采购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采购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成交供 应商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成交供 应商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成交供 应商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0.3工期延误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采购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采购人未能按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2)采购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采购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 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不可抗力; (6)采购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0.4工程竣工 (1)成交供 应商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采购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因成交供 应商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采购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成交供应 商承担违约责任。 (3) 施工中采购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成交供应 商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采购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其余详见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详见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肆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
| 甲方: | 寿宁县林业局 | 乙方: | 福建青柠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住所: | 寿宁县胜利街高厝下3号 | 住所: | 福建省宁德市寿宁县鳌阳镇东区景泰街3号阳光鲤鱼港1幢D101室 |
| 单位负责人: | 范蔚霞 | 单位负责人: | 莫伯春 |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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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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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法: | 联系方法: | 13646953119 |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宁支行 | |
| 账号: | 账号: | 3505 0168 7507 0966 9999 |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2022年0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