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三年行动方案仪器设备采购(第三批)货物类采购项目
宁德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建省宁德环境监测中心站
乙方:科锐特(厦门)净化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900]NDYS[GK]2022001-1的2022年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三年行动方案仪器设备采购(第三批)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无。
2、合同标的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品牌 | 数量 (单位) |
单价 (元) |
金额 | 产地 类型 |
国别 (地区) |
规格型号 | 产品属性 |
| 1-1 | A021099 其他仪器仪表 | pH计(实验室用) | WTW | 2(套) | 9950 | 19900 | 国内 | 中国 | inolab PH7310 | 无 |
| 1-2 | A021099 其他仪器仪表 | 土壤水份测定仪 | 托普 | 1(套) | 9800 | 9800 | 国内 | 中国 | TZS-1K-G | 无 |
| 1-3 | A021099 其他仪器仪表 | 电导仪 | WTW | 2(套) | 9950 | 19900 | 国内 | 中国 | inolab Cond7310 | 无 |
| 1-4 | A02100499 其他分析仪器 | 噪声分析仪 | 杭州爱华 | 2(套) | 7900 | 15800 | 国内 | 中国 | AWA5688统计分析打印型 | 无 |
| 1-5 | A021099 其他仪器仪表 | 电热板 | 天津泰斯特 | 2(套) | 3950 | 7900 | 国内 | 中国 | DRG-4-6D | 无 |
| 1-6 | A02100601 分析天平及专用天平 | 万分之一天平 | 赛多利斯 | 5(套) | 9900 | 49500 | 国内 | 中国 | BSA224S | 无 |
| 1-7 | A021099 其他仪器仪表 | 测深仪 | 云岸 | 2(套) | 7800 | 15600 | 国内 | 中国 | SFCC100 | 无 |
| 1-8 | A02100603 试验箱及气候环境试验设备 | 电热鼓风干燥箱 | 天津泰斯特 | 1(套) | 11000 | 11000 | 国内 | 中国 | 101-2AB | 无 |
| 1-9 | A021099 其他仪器仪表 | 便携式抽滤器 | 上海力玻 | 4(套) | 9700 | 38800 | 国内 | 中国 | SCJ-15 | 无 |
| 1-10 | A02100499 其他分析仪器 | 实验室藻类分析仪 | 美国特纳 | 1(套) | 119800 | 119800 | 进口 | 美国 | EPA 445.0 REV1.2 | 无 |
| 1-11 | A021099 其他仪器仪表 | 细菌快速检测仪 | 恒祥泰 | 1(套) | 59500 | 59500 | 国内 | 中国 | HT-2019 | 无 |
| 1-12 | A02100411 蒸馏及分离式分析仪 | 智能一体化蒸馏仪 | 济南盛泰 | 1(套) | 69990 | 69990 | 国内 | 中国 | ST106-3RW | 无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肆拾叁万柒仟肆佰玖拾元整元(¥43749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90 )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宁德市东侨开发区闽东东路1号环保大楼13楼(采购人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 验收合格后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1-1货物名称:pH计(实验室用);品牌:WTW ;型号:inolab PH7310; 1-2货物名称:土壤水份测定仪;品牌:托普;型号:TZS-1K-G; 1-3货物名称:电导仪;品牌:WTW;型号:inolab Cond7310 ; 1-4货物名称:噪声分析仪;品牌:杭州爱华;型号:AWA5688统计分析打印型; 1-5货物名称:电热板;品牌:天津泰斯特;型号:DRG-4-6D; 1-6货物名称:万分之一天平;品牌:赛多利斯;型号:BSA224S; 1-7货物名称:测深仪;品牌:云岸;型号:SFCC100; 1-8货物名称:电热鼓风干燥箱;品牌:天津泰斯特;型号:101-2AB; 1-9货物名称:便携式抽滤器;品牌:上海力玻;型号:SCJ-15; 1-10货物名称:实验室藻类分析仪;品牌:美国特纳 ;型号:EPA 445.0 REV1.2; 1-11货物名称:细菌快速检测仪;品牌:恒祥泰;型号:HT-2019; 1-12货物名称:智能一体化蒸馏仪;品牌:济南盛泰;型号:ST106-3RW;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详见本采购项目相关文件。验收结果经双方确认后,双方代表必须按规定的验收交接单上的项目对照本合同填好验收结果并签名盖章,验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 1 | 30 | 合同签订后,采购人于10个工作日内支付30%合同款。 |
| 2 | 70 | 货物进场安装完成且验收合格交付采购人使用后,采购人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70%合同款。 |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履约保证金百分比:5%。说明:履约保证金形式:银行转账或乙方基本户银行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履约保证金缴纳:乙方在结果公告发布后合同签订前应向甲方提交数额为合同金额5%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以银行保函形式递交的,乙方向甲方递交保函原件;若以转账形式的由乙方企业属地基本账户汇入甲方指定的账户。履约保证金退还:项目整体履约结束后(包含质保等售后服务),若乙方无任何违规违约行为,甲方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注:若乙方为中小微企业的,履约保证金比例为合同总金额的2.5%。
9、合同有效期
至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或依本合同约定合同解除或终止。
10、违约责任
10.1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期交货和提供服务,在乙方同意支付核定损失额的条件下,甲方将同意延长交货期。核定损失额的支付将从未付的合同货款中先行扣除。核定损失额比率为:第一次违约每迟交3个日历日,按迟交货物金额的1%计算,不满3日历日按3日历日计算;第二次违约,每迟交3个日历日,按迟交货物金额的2%,不满3日历日按3日历日计算;但是,核定损失额的支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如果乙方在达到核定损失额的最高限额后仍不能交货或者连续二次出现延期交货,甲方有权因中标人违约解除合同,而乙方仍有义务支付上述核定损失金额。 10.2甲方逾期付款的(有正当拒付理由的除外)应按照逾期金额的每日1%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按本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所有仪器设备提供1年现场免费保修服务,(若技术规格要求中有提到保修期年限的,以技术规格要求中的保修年限为准)。免费保修期自验收合格签名之日起计算。质保期内,按合同条款提供免费服务,非因操作不当造成要更换的零配件及仪器设备由乙方负责免费包修、包换。乙方在免费质保期内须提供免费上门维修服务,并进行终身维护。免费质保期满前1个月内乙方负责对所有仪器设备进行一次免费全面检查,如发现潜在问题,负责排除,保证仪器设备正常运行。乙方需在验收合格后出具质保服务承诺函,承诺函应包含上述服务内容。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肆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
| 甲方: | 福建省宁德环境监测中心站 | 乙方: | 科锐特(厦门)净化科技有限公司 |
| 住所: | 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塔山路3号建发大厦3楼 | 住所: | 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翔岳路 63 号 404 单元 |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李华新 | |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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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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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法: | 雷廷波、0593-2076869; |
联系方法: | 13124086330 |
| 开户银行: | 工行福建宁德海滨支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厦门湖里支行 |
| 账号: | 1407700629022058606 | 账号: | 35101538001052526280 |
签订地点: 宁德
签订日期:2022年08月03日